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鞍师公告

关于学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等实施“一会一报”“一事一报”的管理暂行规定

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意识形态工作,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》和辽宁省委省政府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实施意见》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市相关工作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及各单位(包括学生组织)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报告会、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、讲座、论坛、研讨会和各类读书会、学术沙龙以及在校园网上举办的、外单位租用本校场所举办的有关活动等。

第三条  上述任何活动,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,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,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,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、传播先进文化、弘扬社会正气、促进学术繁荣的阵地。

第四条 上述任何活动,必须严格落实“一会一报”、“一事一报”制度,实行逐级审批、统一备案。主办单位要认真填写《鞍山师范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论坛等活动审批表》,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初审同意,归口报相关部门审核通过(学工类活动报学生工作部审核;学生社团及学生社会实践类活动报校团委审核;学术交流类活动报科研处审核),再提交党委宣传部批复备案。

第五条 有国(境)外人员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报告人或参加者,主办单位须先提请国际交流与合作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进行前置审核,审核通过后再依照第四条要求报批。

第六条 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、讲座、论坛、研讨会的其他类活动,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初审同意,直接报党委宣传部备案。

第七条 上述任何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提前办理报批备案手续。原则上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。未经批准的,一律不得举办。已经批准的,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内容组织实施,不得擅自更换内容,对于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,必须重新履行审核备案程序。

第八条  上述任何活动经批准备案后,如需要提前发布消息,可在校园网等平台上进行宣传;如需要张贴海报宣传的,主办单位应按照要求在校内指定宣传栏张贴宣传;如需进行对外宣传报道,应按学校新闻宣传报道有关规定办理。对于未经批准备案召开的活动,学校一律不作报道。

第九条 按照“谁主管谁负责、谁主办谁把关”和属地管理的原则,上述任何活动的主办单位党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,把好第一道关,切实负起政治责任、领导责任、把关责任。

(一)活动开始前,对拟邀请人员的思想政治情况和报告主要内容先行了解把关,必要时征得拟邀请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。若发现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,不得举办。

(二)活动过程中,主办单位必须有负责人跟听,若发现报告人或参加人有错误思想政治倾向问题和错误观点的,主持人、主办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反驳和制止;情节严重的,立即停止活动,消除不良影响。

 (三)活动结束后,主办单位要做好资料的收集、总结、整理、留存工作,以备检查。

第十条 我校师生应邀到校外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报告人,必须经过所在单位党组织批准,并由党组织对报告人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。凡未经批准自行在校外作此类报告、讲座,其所在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

第十一条  校园内所有场所原则上不租借给校外其他单位举办上述任何活动,如确实有需要的,须由校内联系单位会同租借场所的管理单位从严把关,并按照校内租借场所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程序。

第十二条  对未经审批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等活动,或未按审批要求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,将依据有关规定,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。

第十三条 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原《关于做好学校报告会、研讨会、讲座、登记审批制度的通知》(鞍师院党工字[2015]14号)同时废止。具体事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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